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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维权声音很大,却最终无甚效果?|315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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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财圈社&道哥说车 听风吟】近些年,汽车行业内出了不少堪称震撼的维权案例,从当年的西安利之星奔驰女车主坐引擎盖上哭诉,到三年前上海车展特斯拉女车主维权,再到大大小小的“联名信”、“横幅”……几乎每一次出现汽车维权案例,都会引起巨大的舆论风波。


不可否认,在舆论的监督下,很多车主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或捍卫了自身的合法权利,但其中也不乏有车主因“影响秩序”被带走“喝茶”,因“损害声誉”被品牌方索赔,甚至在付出了一些代价之后,所求问题还没有被解决。



那么为什么有些声音很大的维权事件,反而最终无甚效果?临近“315”,打算为爱车出口恶气的消费者或许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了,以免维权不成,反倒把自己搭进去了……


维权要理性 “行为艺术”不可取


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在买车、用车、养车过程中遇到不如意、不顺心的事情,有些问题来自于我们自己,有些则来自于产品以及产品背后的利益方。如果是自己的问题,尚且能忍,但别人坑自己,那肯定是不能干。


于是,“维权”成为了很多消费者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代名词。但维权是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的。三年前的上海车展,特斯拉女车主突然出现,怒斥特斯拉刹车失灵,很勇敢对吧?结果呢?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之后又陷入了“侵害特斯拉名誉权”的纷争中。


不可否认,这件事直到今日仍然能够引起舆论轰动,但对于当事人而言,获得什么实际的好处了吗?并没有。而这,不乏有一部分原因是当事人的维权方式、方法的不合理所致。当然,说这些并不是让大家对于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忍了,而是选择正确的方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网络)


“维权要通过合法途径,包括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通过‘行为艺术’制造舆论来解决问题,不一定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不小心可能构成违法,并不可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薄守省对《道哥说车》编辑表示,通过拉横幅、哭闹、身穿带维权标语衣服等方式进行维权的目的是给企业舆论压力,但可能会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并不建议消费者以拉横幅的方式进行维权。


诚然,过去几年中,我们能够看到诸如坐在奔驰引擎盖上哭,上海车展特斯拉车顶上的女车主,以及消费者到各品牌门店拉横幅维权等现象。很明显,这种借助互联网与自媒体的传播力量,给车企舆论压力,能够倒逼车企必须直面问题,并与广大用户直接对话,远比以往单一的投诉维权要行之有效。


不过还是要注意,借助舆论监督力量无可厚非,但有些“伤敌八百自损一千”的方式还是尽量不要采取,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媒体帮助等,效果未必要比“拉横幅”差。


避免过度维权 三包法保障的不止消费者


除了尽量避免维权中的“行为艺术”之外,过度维权也是个误区,至于如何避免,就要首先了解一下“三包法”,尤其是在“退换车”方面。


按照现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2)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来源:网络)


由此来看,“三包法”中规定的“退换车”条件并非“儿戏”,达到以上条件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有些时候,消费者动辄提出“必须给我换车”是不合适的、基本上不可能实现的。比如,2017年12月29日,武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汽车公司)与雷先生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雷先生购买玛莎拉蒂轿车一台,车价312300元,雷先生支付购车款后提走车辆。2018年1月29日,雷先生前往武汉市车辆管理所上牌时被拒,理由是车辆产品铭牌不符合要求。后来,汽车公司重新制作了铭牌,仍不符合要求。


2018年3月4日,汽车公司再次制作铭牌(按车管所要求制作)后通知雷先生领取后办理上牌,雷先生拒绝领取新铭牌,一直未办理车辆上牌手续。2018年3月8日,雷先生起诉汽车公司,称汽车无法上牌、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汽车公司存在销售欺诈,要求退车并索赔车价款的三倍。2018年11月30日,雷先生持3月4日制作好的铭牌在车管所办妥上牌。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判定汽车公司赔偿雷先生一段时间的租车费,时间为自提车后到通知雷先生符合要求的新铭牌制作好的这段时间并扣减临牌使用期,计算为15900元,未支持雷先生其他请求,雷先生负担诉讼费16289元、上诉费1439元。从该案例来看,车辆并未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并不符合三包法的相关规定,自然而然也就无法进行“退换车”。当然,在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时,尤其是三包法中明确规定符合“退换车”要求的问题时,作为消费者也不要瞻前顾后,直接“告他”,毕竟谁的钱也不是白来的,花钱还买不到顺心的产品,也就无需忍耐了。


此外,作为消费者也要避免利用维权以及舆论谋取额外利益的想法,毕竟法律不仅仅是要保护消费者,同时也会保证厂商和经销商的合法利益。而在面临其他事项的维权中,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避免做“无力”、“无理”之争,让厂商或经销商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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